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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货币资金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划分的建议

浅析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同时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但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80~-)规定,金融工具和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在持有期间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

[2o06]3号)第七条规定,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人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人初始确认金额。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第五十条规定,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在公平交易中,交易双方应当是持续经营企业,不打算或不需要进行清算、重大缩减经营规模,或在不利条件下仍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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