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10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06‟72号)以及陕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交发„2003‟30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部省补助资金的全省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村道。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中修工程、大修工程、专项工程。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为主,依法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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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修,负责农村公路养护队伍及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内设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局)的行业管理,配合搞好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工作,拟订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组织村公路的水毁抢修、绿化、安全防护设施、排水设施的配套完善与季节性路基整修,对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评比。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县道、后乡村道,统筹兼顾”的原则。对于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抗灾抢险工程、危桥整治工程,要优先安排。
在安排养护工程项目时,要在做好原始资料的调查、统计、建立数据库等基础性工作的基础上,做到计划上报准确、安排适时、决策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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