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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05号

《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5年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德铭

二○○五年八月六日

第一条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乡道是指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的乡际间、乡与外部连接的公路。村道是指为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服务,连接建制村和居民点,不属于县道、乡道的公路。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建养并举、保障畅通、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筹集建设、养护资金,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建设工作,并指导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的养护和管理。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乡道的建设、养护,并指导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农村公路规划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并与国道、省道规划相协调,与当地国土资源开发、城镇建设相结合。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村道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本级公路发展规划,并结合实际需要,通过协调可对备案的县道、乡道、村道规划进行调整,保证不同区域间公路网的衔接。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确需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保证质量,注重安全。新建、改建的县道为

二、三级公路标准;乡道为

三、四级公路标准;村道为四级或低于四级公路标准。县道、乡道建设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立项审批。

县道、乡道建设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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