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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安康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公路法》、《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陕政令[2005]第105号)、《陕西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72号)、《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陕交发[2005]157号)和《安康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安政发[2007]23号)等,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部、省、市补助资金实施的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其它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养护工程,主要是指农村公路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和农村公路养护专项工程等。

农村公路养护专项工程包括渡改桥工程、安保及防护工程和危桥险路整治工程以及农村公路相关设施建设工程等。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为主,依法管理”的原则。

(一)市交通局主管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行业管理工

—1—作,审核下达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监督、检查养护工程计划执行、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指导和监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技术进步。

(二)市公路管理处负责核实、汇总和审查养护工程建议计划,监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实施,对养护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标工作,组织工程验收工作。

(三)各县区交通局主管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拟定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建议计划,组织检查、考核养护工程计划执行和养护工程质量评定,安排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监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标工作

(四)各县区农村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工作和组织实施以及工程初验;组织实施县乡公路的水毁抢修;负责农村公路养护队伍及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五)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接受县农村公路管理局的行业管理,配合搞好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拟定村公路养护工程建议计划,组织村公路的水毁抢修、绿化、安全防护设施、排水设施的配套完善与季节性路基整修,对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评比

第二章计划和设计管理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应遵循“有路必养、

—2—有路必管、科学安排、统筹兼顾”的原则。对于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农村公路抗灾修复、危桥险路整治以及地质灾害治理等工程,要优先安排。

在拟定和安排养护工程项目时,要注重原始资料的调查、统计、建立和完善数据库等基础性工作,做到计划上报准确、安排适时、决策科学。

第七条

养护工程计划按照“自下而上”申报和“自上而下”逐级审批的原则进行。各县区交通局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作好本区域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统筹规划工作,依据县级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认真筛选,分年度或按省市专项要求拟定建议计划,上报市公路管理处审查。

市公路管理处根据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发展规划阶段性目标,及时组织现场勘察核实,汇总调整后上报市交通局审批,以确保养护工程计划上报准确、安排适时、决策科学。

市交通局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将养护工程计划审批下达市公路管理处,由市公路管理处统筹安排各县区组织实施。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下达后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对于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调整计划的项目,应及时上报市公路管理处,经市交通局审核后办理批准手续。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必须具有设计文件或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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