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自评估情况的报告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使用人民银行“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资金情况的报告
2000年3月初,中国人民银行为支持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向我行发放了4亿元的再贷款。我行抓住机遇,并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充分使用了这部分资金。通过对再贷款资金的有效配置,使我行在参与西部大开发,拓展业务空间,调整信贷结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融合型经济以及扩大消费信贷领域,树立市商业银行形象上起到了关键作用,同时对我行降低不良资产,提高贷款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再贷款的配置。
截止2000年9月30日,我行利用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累计发放贷款98笔42021万元,收回贷款10983万元,贷款余额31038万元。发放的贷款中,中小企业贷款41350万元,占贷款的98.40%;消费贷款671万元,占贷款的1.60%。
根据人民银行《关于使用“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1实施操作规定的通知》要求,我行在贷款发放上进行了严格筛选,在确保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经营管理规范、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中小企业,对其生产经营、技术改造等的资金需要进行了大力支持。贷款主要投向以下几个方面:
(一)非国有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是我行扶持的主要对象,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性和效益性的前提下,我行选取了市场前景广阔、经济效益良好、还款有保证的非国有中小企业给予贷款支持,如新疆鼎新投资公司、新疆汇智实业公司、新疆恒源投资公司、新疆大得实业发展公司、乌鲁木齐县石油燃料公司、乌市越秀不锈钢装饰材料公司等共发放贷款12940万元,解决了这些中小企业发展中融资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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