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许可延期报告.doc确定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39号
《北京市建>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已经2003年1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岐山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市场秩序,保证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
(一)房屋建>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市>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未领取的,建>工程不得开工。
本办法所称开工,是指建>工程开始施工作业,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桩施工或者土方开挖;改建、扩建工程和旧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工程施工许可的主管机关。区、县建设委员会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工程施工许可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并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需要挖掘道路的,已经征得道路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已经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四)已经确定建>施工企业,并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依法建设的人防工程的施工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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