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认定申请书
附件1:
包头市实施就业培训项目定点机构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就业培训项目,确保培训质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切实提高培训就业率,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5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确定我市承担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牧区劳动者、新生劳动力等群体就业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就业培训项目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招标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
第四条定点机构招标认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部门参与,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五条定点机构应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统筹管理和指导下,积极承担和开展就业培训工作。
第二章招标认定条件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均可作为投标对象。
第七条
参加投标活动的培训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担技能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2.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热心承担各类培训任务。
3.具备承担各类技能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专业设置、教学设备、训练场所、实训基地和师资力量等基本条件,具备信息化管理条件。
4.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满足培训对象需要。
5.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信息和渠道,就业指导得力,培训后就业率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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