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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为金融机构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为金融机构服务工作的若

干意见

海政发〔2008〕44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优化海淀区金融发展环境,提升整体金融实力,发展科技金融,构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投融资体系,建设好中关村西区、西直门商圈新兴科技金融功能区和稻香湖金融服务区,保持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海淀区人民政府经研究,现就加强为金融机构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一)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显突出。大力发展金融业,对于促进海淀区产业升级,赢得发展优势、开创新的发展局面,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展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为金融机构做好服务是保持我区金融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推动科技金融创新,发挥金融业对其它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的拉动作用的重要保障。

(二)成立以海淀区区长任组长,相关副区长任副组长,相关委、办、局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海淀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为金融机构服务的领导机构,负责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为海淀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金融办),具体负责协调落实为金融机构服务的各项工作,并负责将重大事项提请领导小组研究讨论。

(三)海淀区为金融机构服务的各项具体措施由区监察局备案,列入政府效能监察

二、金融机构的范围

(四)本意见所指金融机构是指:

1.在海淀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

2.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北京市金融办公室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其它类型的投资公司和北京市金融办公室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且工商注册地与税务登记地均在海淀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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