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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为金融机构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机构

财务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促进地方金融健康持续安全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工作的必要性

1.切实增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经济越发展,金融对经济的推动作用越明显,经济的金融化程度越高。金融本身具有高风险性,金融风险突发性强、涉及面广、危害极大,一旦爆发重大问题,不但会转化为财政风险,更会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近年来,我省金融改革深入推进,金融规模快速跃升,金融机构持续优化,新型地方金融机构和金融创新产品大量涌现,提升了金融风险的防控难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财务监管薄弱是当前产生地方金融风险并由此导致财政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必须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认真解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避免出现全局或局部性金融风波,促进我省地方金融平稳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地方金融对经济社会的服务能力。

二、明确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职责范围

2.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范围。财政部门是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主管部门,对本级地方金融企业和金融控股公1

司、取得行业准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从事金融性业务的其他企业实施财务监管。

地方金融企业,是指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

3.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体制。县级以上(含县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监管的原则,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上级财政部门指导、督促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金融机构应统一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财务制度和规定。

三、不断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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