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附件1:
促进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发展
检验检疫政策措施
为加快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步伐,促进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国际市场开拓能力,对龙头企业进出口农产品实施以下检验检疫措施。
一、优先办理龙头企业的检验检疫手续
(一)对龙头企业申请的检验检疫业务,检验检疫机构在正常工作时间予以优先办理;在休息时间接受提前预约,并加班报检。
(二)对龙头企业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符合要求的当场办理初审手续并上报质检总局;无法当场办理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质检总局。对龙头企业进口符合3c免办条件的物料或加工设备,优先办理或加急办理免办手续。
(三)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出口农产品,在福建检验检疫局辖区范围内实行“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免于查验”的放行方式。
(四)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出口直通放行货物范围内的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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