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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报告

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8〕44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18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审批范围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或工作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向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同),经批准后实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由所在地市、州级(含市、州)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外国企业驻蓉办事机构、外国驻蓉领事馆以及国际组织驻蓉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招用的劳动者,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二、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申报条件

用人单位具备劳部发[1994]503号、[1995]18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二)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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