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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卫体制改革的研究报告

自2002年以来,许多市县的环卫部门进行了体制改革。企业化、市场化、产业化、环卫部门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城市卫生费改为垃圾处理费,但在改革的过程中总是困难重重,改革后又引发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

我们作为长期工作在环卫部门第一线的基层领导,就环卫体制改革问题提出我们的一些观点和看法,错误之处,请各位领导、专家、学者、环卫同行们批评指教。我们的这篇报告,能够为领导决策提供一点点有价值的参考,我们就已经十分满足了。

一、城市卫生费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差异

根据吉林省有关文件规定,城市卫生费收费范围为:部队、企事业单位、居民、个体业户等。收费用途为:增设、购置、维护环卫设施、设备、经费等不足。

根据2002年有关文件规定垃圾处理费收费范围为: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往人口等。收费用途为: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

[79]中爱卫办字24号、[79]中发环字73号文件中写到“环境卫生部门为事业单位,其日常经费实行‘预算包干,差额补助’的办法,差额部分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基本建设、物资分配、劳动工资等,应纳入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长期以来,环卫经费的主要部分由财政负责,城市卫生费只用于增设、购置、维护环卫设施、设备、经费等不足,只是环卫经费中的次要部分。

现在,我们要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取消财政对环卫事业的投入,把环卫经费来源全部集中到垃圾处理费中,必然会使收费范围扩大到城市所有单位和人员、收费标准提高数倍,使征费工作更加困难,环卫部门将进一步陷入缺少资金的困境。

二、财政拨款与环卫部门自筹资金的差别

作为一个主权国家的政府,在自己的领土范围内的权力是无限的,市场不是万能的,而政府却是万能的,因为搞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政府确定的。

政府可以通过税收、规费、公有财产收入、公有企业收入、发行公债等方式取得财政收入。还可以通过财政垄断、行政垄断、经济垄断来取得财政收入。政府可以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对拒不交税人员或单位予以制裁,以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性。政府只要制定和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调整相关的收入分配政策,就可以迅速增加财政收入,有足够的财政收入,为环卫部门划拨资金并不是一件困难的事。

作为环卫部门,要想自筹全部环卫经费,可以说几乎是无法做到的。环卫部门主要工作是道路清扫、垃圾收运、公厕清掏、环卫设施建设与维护,既无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权,也无收费标准的制定权。工作任务是由政府确定,收费标准也是由政府确定。

征收垃圾处理费的对象是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个体业户、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党政机关、部队,哪个部门不比环卫部门级别高,拒不交费,环卫部门有何办法。再者,这些部门的经费本来就是财政拨款,政府拨款时是否拨入了垃圾处理费,没有拨入,他们用什么钱交。拨入了垃圾处理费,先把钱拨给他们,再让环卫部门派人去收,倒不如政府把钱直接拨给环卫部门,何必多此一举。城市居民的收入差别很大,对于高收入者,交点钱无关紧要,对低收入居民垃圾处理费也会成为他们的沉重负担。

据《市容环卫信息》2004年第1期介绍,郑州市金水区环卫清洁服务总公司对居民生活垃圾费的收费几乎为零、单位生活垃圾费的征收率只有50%、集贸市场垃圾费、建筑施工垃圾费、特种垃圾费、垃圾泄露污染道路清理费、违章倾倒垃圾代清费更是很少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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