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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互转企业类别变更登记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互转企业类别变更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互转企业类别登记,是指企业主体资格继续保持不变,企业类别发生下列变更的登记行为: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国内具有内资企业投资资格的投资者,企业类别由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

(二)内资企业的投资者将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境外投资者或者境外投资参股内资企业,使企业达到外商投资企业条件,企业类别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内资企业的有限公司之间的股权变更。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由内资企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由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授权工商局或委托工商局按登记注册权限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应当符合内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一)企业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管理规定;

(二)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制企业的有关规定。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申请转为内资企业,应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届满转为内资企业的,直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

(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企业类别互转变更登记建议函》(以下简称《建议函》);企业持《建议函》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内资企业登记机构领取登记表格,并于5个工作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同时,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将《企业类别互转档案移交单》(以下简称《档案移交单》)连同企业原始档案一并移交给内资企业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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