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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互转企业类别变更登记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公司互转企

业类型登记规程

来源:京工商发[1999]219号作者: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日期:99-08-25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公司互转企业类型登记注册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工商局印发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公司互转企业类型,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或内资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类型的转变。

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公司,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将其在企业中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内资企业或中国公民,并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外方也可部分转让其股权,转让后,外方所持股份不得高于25%(含)。

内资公司转为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地区)(含港、澳、台)投资者收购内资公司部分(25%以上)或全部股权,并依法登记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

第三条内资公司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由市工商局负责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公司,按照登记注册分工权限,由市工商局或公司所在地分局负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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