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产业部特殊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暂行)
工程物资采购、供应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物资采购、供应和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进度和企业经济效益。为加强物资管理,抓好物资计划、采购、供应、保管的全过程;建立集中有序的物资采购机制,把住源头、净化渠道、归口管理、规范行为,把好物资质量关,保证工程物资的正常供应,确保施工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物资的供应范围
1、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火工品、油料、线上料、砼梁以及合同价值5万元以上的其他材料),为充分发挥集团购买优势,由局集团公司指挥部归口统一组织采购、供应。合同价值5万元以下的其他材料在局集团公司指挥部的监督指导下,由各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供应。
2、局集团公司指挥部统一归口组织供应的物资,各单位不得擅自采购,如有特殊情况需少量采购,必须征得指挥部领导及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采购,如因私自采购,造成工程质量问题,追究单位领导及当事人责任。
二、采购管理
工程物资的采购,要严格执行铁道部和所在建设单位的规定以及局物(1999)140号《物资质量管理规定》和
94局物(2000)31号《关于物资采购管理的措施》等有关规定。
1、把住源头,净化渠道。认真落实谁采购谁承担供应责任,谁供应谁负责质量责任的管理责任制。
2、凡建设项目所需的主要材料(建设单位组织供应的除外)由局集团公司指挥部组织招(议)标采购。招(议)标工作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优质优价,售后服务和供货及时等各项条件,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3、严格执行九千标准,各类物资的采购在招标的基础上必须是经母、子公司评审的《合格供应商名册》中厂家的产品。采购订货前,充分了解市场行情,收集有关厂家的技术资料,权衡供货厂家的价格、质量和运距。要货比三家,询质比价,优质廉价,就近取材。严禁在无《生产许可证》、《特许证》、《质量合格证》的厂家订货。把住三个源头(技术标准、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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