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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法规名称】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10修订)

【颁布部门】

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

【颁布时间】

2010-05-30

【实施时间】

2010-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10修订)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5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已于2010年5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5月30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负责工作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和依法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通过的其他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办事。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负责有关人事任免事项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人员的任免

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

第六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第七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应当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第八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主任的任免。

第九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

第十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随代表资格的终止而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三章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第十一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省长中决定代理省长的人选。

第十二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第十三条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的任免。

第十四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长、副省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五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或者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的职务。

第四章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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