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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富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文件

富人大〔2007〕31号

富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事任免工作办法

(2007年8月6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富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任免范围: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任免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一)推选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

(二)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在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决定代理市长的人选

(三)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报杭州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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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任免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市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的人选

(五)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和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六)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及各工作委员会委员

(七)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

(八)决定接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和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决定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九)决定撤销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职务;决定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十)补选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其所在的工作机构名称改变的,应当重新任命;工作机构撤销的应当予以免职

第三条任免程序:

(一)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下列人员实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工作委员会正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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