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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二期工程输变电工程通过验收

长江三峡二期工程移民工程验收工作大纲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2001年11月)

1总则

1.1编制依据

按照长江三峡工程“一级开发,一次建成,分期蓄水,连续移民”的建设方案,长江三峡工程水库移民工程实行分期验收。为做好二期蓄水前移民工程验收工作,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遵照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三峡工程二期工程验收准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制订本大纲。

1.2验收工作分工

按照“统一领导、分省(直辖市)负责、以县为基础”的移民工作管理体制,长江三峡二期工程移民工程验收(以下简称二期移民验收)由国务院领导。分别由三峡库区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自验,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组织初验,国务院组织终验。

1.3验收原则

二期移民验收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标准、方法统一,确保质量和进度的原则。

1.4验收重点

二期移民验收属三峡移民工程阶段性验收,重点对坝前135米水位接20年一遇回水线以下移民搬迁和库底清理进行验收;对坝前135米水位接20年一遇回水淹没涉及且分年投资规划中要求2002年底前完成复建任务的迁建项目进行验收。

1.5单项验收

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关于认真做好三峡移民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的通知》(国三峡委发办字〔2001〕14号)和《长江三峡库区移民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峡移发计字〔1999〕117号)有关项目竣工验收的规定,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为二期移民验收做好准备。

1.6地质安全评价

二期移民验收工作开展之前,应突出重点地对本次验收涉及的城(集)镇、农村居民点移民迁建区域进行地质安全评价,委托国土资源部承担。安全评价工作的具体安排和工作大纲,由国土资源部另行颁发。

1.7验收依据

1.7.1《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

1.7.2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批准的《湖北省、重庆市移民迁建进度及分年投资规划专题报告》;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分县(区)《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报告》

经批准的年度计划、规划调整、设计及变更文件。

1.7.3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及移民开发局有关三峡库区移民管理规定及办法

1.7.4坝前135米水位接20年一遇回水线以下的清库指标复核成果

2验收范围、时间及分类

2.1验收范围

坝前135米接20年一遇回水淹没涉及的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原宜昌县)、秭归、兴山、巴东等4个县(区);重庆市巫山、奉节、云阳、万州、忠县、石柱、丰都、涪陵等8个县(区),以及上述县(区)域内淹没涉及的非县(区)隶属的单位、企业。

2.2验收完成时间

验收完成时间以提交验收报告时间为准,根据长江三峡二期工程验收的总体要求,自验报告应在2003年1月底提交,初验报告应在2003年3月中旬提交,终验报告应在2003年4月底提交。

2.3验收分类

二期移民验收分为库底清理,农村移民搬迁安置,城市、县城迁建,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业项目复建,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移民迁建区域地质灾害防治等9大类。

以上各大类的档案,按照国务院三峡建委移民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峡移发办字〔2000〕61号),进行检查。

3验收组织和程序

3.1验收组织领导

国务院成立国务院三峡二期工程验收委员会(简称国务院验收委员会),领导这次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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