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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县公安局驻村警务助理考核细则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警务公开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消防任务和职责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负责对全市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火灾扑救,参与各类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

第二条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消防行政审批机构的设置。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在机关设防火监督部,在各区、县(地区)的消防支队、大队设防火监督处(科),在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总队、西站分局、燕山分局设消防监督处(科),负责全市防火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辖区(分管范围)内的消防监督及行政许可工作。

第三条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消防行政审批机构受理部门的设置: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防火监督部在局机关所在地设置消防审核受理室,开展对外受理工作;各区县(地区)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在当地相应设置受理地点,开展对外受理工作,按管辖权限受理各类消防审核项目。

第四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负责全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受理并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的防火审核和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验收;

(三)受理并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

(四)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的消防安全监督;

(五)受理并负责对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六)对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七)负责协调指导社会消防宣传工作;

(八)参与有关消防法规的制定、修改或废止工作;

(九)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十)负责全市消防行政处罚工作;

(十一)负责受理、查处有关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十二)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消防审核受理

第五条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设立消防审核受理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内大街190号),负责权限内

对外审核各类消防审批项目的受理。各区县(地区)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派专人在公安分(县)局组织的统一接待室或区(县)政府服务大厅办公,按管辖权限受理各类消防审核项目。

第六条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消防行政审批机构受理范围:

(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二)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三)歌舞厅、影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许可;

(四)大型集会、烟火晚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群众活动现场消防安全许可;

(五)参照境外消防设计规范的消防设计审核;

(六)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许可;

(七)消防设备操作控制等有关人员上岗证

第七条消防审核受理室办公时间为每周一至五上午8:40时至11:30时,下午13:30时至17:00时。受理室办公电话为:62241188转210

3、21

33、2136

第八条消防行政审批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实行警务公开制度。警务公开工作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消防审核受理部门应规范受理人员的用语标准和行为标准。

第九条受理部门对外公布工作时间,并通过设置电话、电脑触摸屏、网络、相关须知材料等多种形式为报审人员提供咨询和批复查询服务。受理人员有义务为报审人员提供咨询、答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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