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加强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工作的意见
【发布单位】
80702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1998]13号【发布日期】
1998-04-21【生效日期】
1998-04-2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和加强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工作的意见
(1998年4月21日吉政办发(1998)13号)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结合驻外办事处工作实际,省政府决定调整和加强驻外办事处工作。具体意见如下:
一、
一、转变职能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省政府驻外办事处的职能也相应地发生了一些变化,有的职能需加强,有的职能需弱化。总的原则是政企分开,将办事处的行政职能与企事业单位承担的经营职能分离。办事处行政职能应突出以下方面:
(一)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努力发挥经济联络功能,做好“服务经济、服务两地”工作。领导和指导办事处所属和省里其他部门驻当地各类机构、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贸易、金融等各方面的合作与往来,为省内开展招商引资、引进技术和人才、积极推销省名优特产品的工作提供服务。
(二)根据省委、省政府授权,代表吉林省做好与中央国家机关、与兄弟省市党政机关的政务联系工作,开展宣传吉林、支持吉林的相关工作。
(三)办事处的信息工作要适应政府系统信息联网后的变化要求,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在做好趋势性、动态性等常规信息传递外,要重点向调研性信息转变,不断提高信息的层次和质量。
(四)及时了解、检查、指导我省在驻地的各类机构、单位的工作,对其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协调和政策性监督。建立驻外单位党组织,统一领导和管理党建工作,促进驻外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
(五)接待服务工作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实行有偿服务。办事处所属宾馆、招待所要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自身经济效益为中心,实行企业化管理,要以热情、周到、方便、优质的服务,吸引省内同志依托办事处在驻地及幅射地区开展工作。
(未完,全文共2933字,当前显示82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