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加强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工作的意见
【发布单位】
甘肃省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4〕139号【发布日期】
2004-12-09【生效日期】
2004-12-0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甘肃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甘政办发〔2004〕139号)
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
现将《关于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并抓紧制定各自的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各办事处的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甘肃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甘政发〔1998〕72号)、《关于开展职工住房情况清查工作的通知》(省委办发〔1999〕49号)、《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甘政发〔2002〕72号),以及《甘肃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甘政办发〔2004〕126号)精神,为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保障职工切身利益,规范办事处住房管理工作,结合办事处实际情况,现就办事处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开展住房清查工作
(一)范围和对象。住房清查(以下简称“清房”)的范围是办事处由省政府办公厅直管、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下同)配偶单位和办事处自管的所有公有住房;清房的对象是办事处的职工及其配偶。
(二)工作原则。一是严格执行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原则。二是坚持双向申报的原则。职工所属办事处和产权单位同时填报有关资料,并将两种资料进行对照,防止漏报漏清。三是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四是“谁的人谁管,谁的房谁清”的原则。
(三)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和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职工及其配偶住房控制面积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一般干部、职工为60―70平方米,科级和中级职称职工为70―90平方米,县(处)级和副教授级高级职称职工为90―120平方米,地级和正教授级高级职称职工为120―150平方米。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下限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上限为清房和售房标准。
(四)有关规定。住房面积的计量、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具体施用等,严格执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职工住房情况清查工作的通知》(省委办发〔1999〕49号)附件中“清房原则”部分11条(见附件1)和《甘肃省清房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清房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甘清房办〔1999〕10号)的有关规定(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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