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科技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xx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教育法》、《教师法》的有
关规定和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为依法保障本院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办好学院,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院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充分发挥它在参与学院重大决策、监督干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体现教职工在学院中的主人翁地位。
第三条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完成学院各项任务。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五条教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讨论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年度工作计划、总体发展规划方案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与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合法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施行。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的分配条例和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院行政领导人选。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教代会行使职权的民主程序
(一)凡提交教代会审议、决定的议案、方案、制度、办法和事由,均由学院行政起草,并将草案的指导思想、依据和条件报告院党委,通报院工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在教代会召开前两周,将草案初稿印发给教职工代表,然后由教代会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对草案进行评析和论证,提出修改建议。
(三)学院行政根据修改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形成正式草案,提交大会审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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