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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防动员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完善国防动员体制,提高平战转换能力,保障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防动员,是指国家平时储备和战时调动各种资源,以适应战争需求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国防动员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国防动员坚持人民战争思想,贯彻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兵于民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全民参与、突出重点、注重质量的原则,提高平战转换、快速动员、持续保障和综合防护能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动委)是本行政区域内国防动员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在上级国动委的领导下,组织、领导平时国防动员准备和战时国防动员实施。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指定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的国防动员任务。

第六条公民必须依法自觉履行国防动员义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法开展国防动员活动,完成国防动员任务。第二章领导体制

第七条各级国动委实行以地方为主、地方和当地军事机关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国动委各成员单位是本级国防动员工作的执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国防动员的有关工作。

各级国动委设立的综合办事机构在本级国动委的领导下,负责国动委的综合计划、组织协调和日常事务;各级国动委设立的专业办事机构在本级国动委的领导下,负责国防动员的有关专业工作。

第八条省国动委在国家和南京军区国动委的领导下,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有关国防动员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

(二)起草国防动员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三)组织领导人民武装动员、政治动员、国民经济动员、科技动员、信息动员、人民防空、交通战备等工作;

(四)组织编制国防动员规划、计划、制定动员支前方案;

(五)监督检查国防动员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国防动员规划、计划的执行;

(六)协调与国防动员工作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县级国动委在上级国动委的领导下,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国防动员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国动委的领导下,落实本管辖区域内的国防动员任务。

第九条各级国动委负责人由地方和当地军事机关主要负责人担任,其成员由地方、军事机关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组成。

各级国动委负责人由本级地方和军事机关共同任免,报上级国动委备案。各级国动委成员调整,由本级国动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国动委各办事机构负责人调整,应当报本级国动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工作人员由各办事机构按要求配备。

第十条设区市、县级国动委主要负责人,每年应当向上一级国动委述职。各级国动委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每年应当向本级国动委述职。

第十一条各级国动委及其办事机构平时开展国防动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各级国动委成员单位平时开展国防动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的经费开支。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为国防动员活动提供经费支持。第三章平时国防动员准备

第十二条各级国动委应当在和平时期组织进行动员准备,将人民武装动员、政治动员、国民经济动员、科技动员、信息动员、人民防空、交通战备等方面的动员准备纳入本行政区域的总体发展规划和计划,完善动员体制,增强动员潜力,提高动员能力。

第十三条建立国防动员潜力调查制度。

前款所称国防动员潜力,是指可动员起来用于国防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总和。全省范围内的国防动员全面潜力调查,由省国动委每5年组织一次;全省范围内的国防动员专项潜力调查,由省国动委有关专业办事机构根据需要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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