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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征求意见的通知

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

促进农村和谐稳定与发展

中共濮阳县纪委

在大力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过程中,濮阳县针对农村由于监督缺失而引起的村干部违纪违法,村民利益受到损害而上访告状等情况,积极探索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新途径。2006年以来,结合本县实际,整合各类监督资源,在全县各村逐步建立了和村党支部、村委会并列的第三种常设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以达到规范村务行为,约束村干部权力,保障村民利益的目的。

一、农村现状要求新的监督制度的出现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农村村民自治时代的到来。经过几轮换届选举实践的探索,农村村民自治建设的第一步—“民主选举”的制度实施已经宣告成功,而在后“三个民主”即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设方面的制度、程序则相对滞后。在农村,村党支部并没有一改过去以行政为依托的领导方式和方法,依然习惯于“我说你听、我定你办”的领导模式,村党支部书记仍然领导村里的一切,村党支部和村民直选的村委会往往形成利益共同体,两者之间的监督就无从谈起。不少地方的村务公开等同于结果公开,存在着严重的半公开、假公开、甚至是不公开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村务纠纷成为农村矛盾的重点、农民上访的热点、干群关系紧张的焦点,出现了二种令人担忧的现象。一是农村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频发。而且,尽管严厉查处,村干部仍屡查屡犯、“前腐后继”,不断因经济问题翻身落马。二是反映村干部的异常上访日趋增多。村民往往采取自发组织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甚至群体性事件加以抵制,倒逼上级政府加快推进村级治理的改革。如何使相互贯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大环节走上均衡、配套、协调、健康发展的轨道,成为农村村民自治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大课题,新的民主监督制度的出现刻不容缓。

二、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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