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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府谷县贯彻〈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府谷县贯彻《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包括周期性考核和不定期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所属医疗机构中注册医师的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县医院、中医院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七条县卫生局成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领导小组,对全县考核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及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医院成立医师考核委员会,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卫生局委托县医院承担全县除中医院外注册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并直接设立考核委员会,对不具备设立考核委员会的医疗机构的注册医师进行定期考核。县中医院负责承担本院注册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县卫生局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分别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县卫生局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县卫生局对委托的考核机构县医院、中医院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

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县医院负责(中医院自己考核);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第十二条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3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

第十三条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2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十四条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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