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府谷县贯彻〈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伊犁州奎屯医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化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医院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医务科负责全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第七条医院成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
主任:苗海军
副主任:郭光、卡德尔江、马尚龙、黄云海、童超
成员:南建胜、易光杰、莫志强、努尔古、吕其、曾伟华、何晓燕、周旭东、潘新民、杨昕霞、若敏、祁长生、张红云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
第九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由科室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院考核委员会负责。
第十条医院各科应当按要求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第十一条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五)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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