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议事规则
xxxx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零一陆年十一月
xxxx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xx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监事会由x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x人。监事会应当包括x名股东代表和x名公司职工代表。
第四条监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积极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监事
第五条第六条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监事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1监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监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监事会报告。
监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第七条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
第八条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依法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依法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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