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正天河林业资源开发专业合作社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保证监事会切实履行监督职权,有效保障专业合作社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和农正天河林业资源开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对专业合作社运行状况实施监督,依法维护合作社和合作社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对合作社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监事会职权
第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理事会编制的合作社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合作社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合作社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合作社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合作社的利益时,要求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理事会不履行《合作社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合作社法》的规定,对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合作社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合作社承担;
(九)合作社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监事长
第五条监事会在监事长的主持下开展工作。监事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签发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四)签发监事会工作报告和监事会决议;
(五)负责监事会决议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监事长按照第五条第1项规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时,如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章监事会组成
第七条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二名。
第八条监事会长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名监事候选人,提名时应由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持有合作社股份达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也可提名监事候选人。职工代表监事由合作社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会议通知和签到规则
第十条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其召开时间原则上与理事会同步。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会议通知由监事会长签发,并指定专人发出通知,保证通知及时送达有关人员。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应比原定日期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
第十一条在下列情况下,监事会长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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