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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实施方案-中国保监会

附件1:

山西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

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为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辆保险的管理,维护市场交易公平性,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降低保险机构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6]107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见费出单”定义及具体标准

“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根据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生成并打印正式保单(实施范围包括批改加保车辆)。其核心在于保单的生成以保费的全额流入为前提,由系统而非人工确认并控制。

(一)投保人或代理机构不同保费缴费方式具体操作标准:

1、刷卡支付。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以刷卡方式支付保费时将保费划入保险公司指定账户(仅指保险机构保费收入户,下同),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以投保时系统生成的唯一业务代码向银联公司(或银行)发送待收费信息,待获取银联公司(或银行)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商业车险和交强险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

2、现金支付。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代理机构或保险公司柜台以现金方式支付保费时,代理机构或保险公司柜台应在收取现金保费后,通过代刷卡将等额保费划入保险公司指定账户,待获取银联公司(或银行)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交强险和商业车险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

3、支票支付。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以支票支付保费的,保险公司可正常进行投保操作。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应对以转账支票缴纳保费的保单的保险起期进行限制,即保险起期不得早于保费收费确认时间。保险公司收到支票,应向投保人出具转帐支票收讫收据,收据应包括支票金额、支票号、收票日期、保单生效日期、对应业务号等内容,并加盖财务章。票据收讫收据应在系统内打印,并与业务代码相关联。支票到达保险公司指定账户,保险公司指定专人依据银行保费到账(到保险公司指定账户)书面通知(不得以客户进账回单为依据)在财务系统手工确认后,交强险、商业车险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

如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采取以网银、汇票等方式支付保费的,也应符合以上要求,即必须确认保费收费信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

(二)在保费收费信息确认之前,核心业务系统可先生成保单,但保单必须是“无效”状态,在保单收费信息确认后,核心业务系统方可生成有效保单

1、关键时间点定义与逻辑关系


(未完,全文共3275字,当前显示103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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