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河南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河南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核准执业的司法鉴定人。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是指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文字、照片、图谱、绘图、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记录及相关鉴定资料和鉴定文书归档件等,是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真实记录,是重要的专业档案。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收集、整理、保管好司法鉴定档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应遵循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安全和便于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鉴定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要具备专业知识,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做好保管和防护工作。
第七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指导、监督鉴定人的立卷、归档工作;
(三)负责司法鉴定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
(四)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汇报档案情况。
(五)完成档案管理其他工作。
第二章立卷、归档
第八条司法鉴定档案的立卷工作,应谁鉴定谁立卷,边鉴定边收集整理,鉴结卷成。多人参加的鉴定,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指定某一鉴定人负责立卷。任何
人不得将司法鉴定档案相关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九条司法鉴定档案按类别和年度,一鉴一卷、一卷一号立卷,鉴定归档材料数量较多的,可以一鉴数卷。跨年度的鉴定事项,应在办结年度立卷。
第十条司法鉴定档案应包含足够的信息,确保能够证明和复现相关鉴定过程。档案内容可包括但不限于:
(一)记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鉴定调查材料、鉴定取证或取样记录、鉴定/检验原始记录、原始图表、照片、光盘、鉴定意见讨论记录、专家意见或会鉴意见记录、鉴定复核和签发记录、鉴定文书底稿等;
(二)相关鉴定资料:鉴定中所引用或采用的由委托方提供的信息资料,如案卷、病史、临床检查记录、书证材料或旁证材料等;
(三)鉴定文书归档件。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档案文件材料的排列顺序: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司法鉴定委托书;
(四)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
(五)司法鉴定协议书;
(六)鉴定过程实时记录(具体包括检查、检测、录音、录像、拍照、笔记等);
(七)讨论、研究鉴定事项的会议记录;
(八)专家会鉴意见;
(九)鉴定文书正本;
(十)鉴定文书底稿;
(十一)接收鉴定材料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名称、损毁程度,各种照片和文字材料复印件);
(十二)补充鉴定的相关材料;
(十三)收费凭据;
(十四)与鉴定有关的其它材料;
(十五)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十六)卷内备考表;
(十七)案卷封底。
(未完,全文共3696字,当前显示120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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