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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试点丨重庆篇

2010年5月31日公布的《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员会的通知》首次具体提出“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2010年10月,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十二五”规划建议又进一步提出要“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2011年1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上海、重庆作为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开始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房产税改革从提出到至今已两年有余,其实行成效是否达到预期目的是国人所关注的。本文试图从房产税实施目的出发,结合目前房产税改革所采取的措施,分析房产税改革所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弊端,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及建议。

房产税,又称房屋税,是国家以房产作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对房产征税的目的是运用税收杠杆,加强对房产的管理,提高房产的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配合国家房产政策的调整,合理调节房产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收入。2010年国务院同意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重庆市、上海市为开征房产税试点,于2011年1月28日起正式开征房产税。

一、房产税改革的原因

国家实施房产税改革的主要原因在于目前我国的房产税并不能体现房产税本身所具有的调控职能。具体为以下三点:

(一)征税范围过窄

现行房产税征税范围限定在“经营性用房”,而居民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并未纳入房产税的征税范围,这不利于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

(二)计税依据不能反映房地产的真实价值

目前我国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分别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这种计税依据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即以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无法反映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也无法抑制房地产租赁市场的膨胀发展。

(三)税率设计缺乏灵活性

我国现行房产税的税率采取“一刀切”的方法,并没有根据不同收入的人群设置不同的税率,没有体现出“差别化”的税率。这意味着无论房地产的持有者持有多少价值的房产,其在纳税数额的比例上是完全相等的。这也成为房地产投机者对房地产进行大量投资,以致大量房产空置积压的原因之一。

二、实施房产税改革的目的

针对现阶段我国的房产税不能体现房产税本身所具有的调控职能的现状,国家实施房产税改革的主要目的为以下几点:

(一)完善房产在保有阶段的税收制度缺失

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地理位置的唯一性决定了土地价值的巨大差异性,更造就了特殊城市和某些城市特殊地段房产价格的高企性。同时,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的税费主要集中在投资和开发环节,而在个人房地产的保有阶段并没有相配套的税收制度。个人持有多套房产几乎没有成本,因此,投机性炒房的收益随着房价的上升越来越高,这样的高收益又进一步吸引了更多的资金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而又推高了房价。目前土地资源相对有限,特别是大中城市土地资源日益枯竭,进一步加剧了人们对城市房价上涨的恐慌。由于我国现阶段房产在保有阶段的税收制度不健全,全国各地大量出现“空置房”现象,如鄂尔多斯空置新城,海南的空置小区等。

(二)扩大政府财政收入,调整地方财政收入结构

我国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后,中央政府拿走了全国税收的大部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出现了严重的事权和财权不匹配的现象。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将眼光投向了土地开发,这直接造成了今天的“土地财政”现象。全国土地出让金从2006年的7000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2.7万亿元,年均增长率高达40.1%。“土地财政”不仅助推了房价,而且不具有可持续性,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所以,目前急需调整现阶段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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