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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规范公司监事会工作行为,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监事

第三条监事的任职资格:

1.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2.《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3.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四条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五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

第六条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由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会并经临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新任监事或新任职工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代会未就新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七条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同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限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任何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监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八条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帐簿帐册和文件,并有权请求董事会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第九条监事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造具的各种会计表册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条监事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一条监事在履行上市公司监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第十二条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和通知要求,并促使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遵守。

第十三条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将遵守《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并促使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遵守。

第十四条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将遵守《公司章程》,并促使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遵守。

第十五条监事接受上交所的监管,包括及时、坦白地答复上交所向其提出的任何问题,并促使公司董事及时提供《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及其它要求提供的文件的正本或副本,并出席本文被要求出席的任何会议。

第十六条监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七条监事除依法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第十八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监事在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员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程程度,分别依照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监事会

第二十条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指定1名监事为会议联系人。

第五章监事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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