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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监事会工作,维护公司、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司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的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会中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四条公司监事会成员由三至五名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监事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五条监事的任职资格

(一)能够维护出资者的权益,对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有高度的责任感;

(二)熟悉了解企业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

(三)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在任职期间,一般不得解除其职务。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和责任

第七条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董事会的重大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二)根据真实性、准确性的原则,审核公司每月、中期、年度财务报告,了解和查询公司的经营情况,索要有关材料,必要时可要求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三)对公司经营运行中涉及到数额较大的融资、投资、担保、抵押、转让、收购、兼并等经济行为和资产质量进行重点监控

(四)对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下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1、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的财产;

2、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3、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以其他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4、以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5、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从事损害本公司的利益的活动;

6、擅自泄露公司的经济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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