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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女职工生育产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女职工生育产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56号)

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健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遇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一)3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

(二)3个月以上(含3个月)至4个月的,产假30天;

(三)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的,产假42天;


(未完,全文共1138字,当前显示37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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