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
三级综合医院是向含有多个地区的区域提供以高水平专科医疗服务为主,兼顾预防、保健和康复服务并承担相应的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和科研任务的较大规模的医院;是区域性的医疗、康复、预防、教学和科研相结合的医疗技术中心。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一级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感染性疾病科、康复医学科、重症医学科、麻醉科、中医科。
(二)二级临床科室。内科:至少设7个科室,下列科室中的5个为必设科室: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血液内科、肾内科、内分泌科。外科:至少设普通外科、神经外科、骨科、泌尿外科、胸外科等专业科室。妇产科:应设妇科、产科、计划生育等专业科室。儿科:应设儿内科、新生儿科等专业科室。以上每个二级临床科室至少设置床位30张。(计划生育科室除外)
(三)医疗技术科室。至少设有药学部、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手术室、病理科、输血科、营养科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四)其他科室。预防保健科、消毒供应室、病案科、信息科、医院感染管理科和医学工程科。
三、人员配备
(一)每床至少配备1.3名卫生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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