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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监督员权利的保障

我市《依法治市纲要》将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推进司法公正的主要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再一次表明人民监督员制度具有深刻的正当程序基础,体现了司法参与、权力制约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和理念。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的一项制度创新,要成为我国刑事司法程序中独具特色而又行之有效的司法制度,诸多问题还有待司法界和实务界共同探讨,如:人民监督员怎么选任管理,监督程序如何设计、监督权利如何保障等等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深入研究、逐步改革和完善,笔者结合个案对人民监督员权利的保障谈点个人看法,与同行商榷

一、基本案情

2010年3月7日18时40分左右,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村民雷波驾驶川a90333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运煤从内江市资中县楠木寺驶往遂宁市射洪县,当车行至安岳县天马乡境内s206线22km+600m长下坡连续弯道处时,因严重超载和操作不当,该车驶出道路左侧撞倒道路外养蜂人搭建的简易工棚,造成简易工棚内的李某某、吴某某、徐某当场死亡,周某某重伤,驾驶员雷某受轻伤,该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公诉部门审查后,拟对林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作存疑不诉处理,并依程序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人民监督员在审阅有关材料并分别听取了反渎和公诉部门承办人对案情的汇报后就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疑问,案件承办人逐个进行了答疑,之后在检察人员和承办人全部回避的情况下,3名人民监督员进行了独立评议,并在监督表决意见书上签署了表决意见:同意检察院公诉部门拟作存疑不诉的监督评议意见。

该案经安岳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后认为。该交通事故造成了一死三伤的重大损失,经认定为一起责任事故,虽然林对此予以否认,但据有关证据可以认定此情节属实,据此可以认定林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林某犯罪情节轻微,在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林某作微罪不诉处理,并上报资阳市院审批。

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作出同意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决定的意见,要求做好人民监督员的说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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