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民监督员权利的保障
第2课树立宪法意识——人民权利的保障书
材料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可以补充在p14第二段用以说明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具体内涵。)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以下几类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
(二)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有权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以及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按自己的意愿选举他人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或政府领导人的权利,也享有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或者政府领导人的权利;同时,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罢免不称职或者违法乱纪的代表和领导人的权利。(2)政治自由。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公民表达意愿,参与社会活动和政治活动的一项经常性的政治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
(三)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四)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有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或哪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五)公民的人身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的最基本权利之一。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同人身自由相联系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对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搜查他人住宅、非法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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