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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

汇川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基层民主监督管理制度,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农村开展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意见》(黔纪发〔2011〕27号)等规定和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是村(居)民自我监督的群众性组织,在村(居)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对村级事务决策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对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由3人组成,其中主任1名,委员2名,至少要有1名熟悉财务管理。

第四条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与村(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届满后与村(居)民委员会同期举行换届选举,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由区委、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镇(街)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六条区、镇(街)成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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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本办法;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村(居)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解答选举中的有关问题;

(五)做好群众上访接待工作

第七条村(居)成立村(居)务监督选举委员会,由村(居)召开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由主任和委员共5至7人组成,主持村(居)务监督选举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原则上选委会主任由村(居)党支部书记担任。(第一号公告,样式见附件1)

第八条村(居)务监督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选举的宣传、发动等筹备工作;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总结选举工作和整理档案,报镇(街)党委(党工委)和区纪委、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选举形式

第九条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选举可采取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两种选举形式。原则上采取村(居)民代表会议。(第二号公告,样式见附件2)

第十条采取村(居)民会议选举要切实做好选民登记。凡年满18周岁以上的村(居)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每位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以第八届村(居)换届选民登记为准,做好增加或减少的选民核实工作)并于选举日前十五日前公布。(第三号公告—村(居)民会议,样式见附件3)

第十一条采取村(居)民代表会议的要切实做好代表的资格审查和登记(第八届村(居)民代表),并于选举日十五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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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第三号公告—村(居)民代表会议,样式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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