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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等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现将《北京高等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六日

北京高等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北京高等学校内部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改善经济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益,促进校内干部的廉政、勤政建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国家教委关于《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高等学校内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运用审计手段客观、公正地评价其任期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业绩。审计结论和评价是考核、任用和评定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并归入干部档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构对高等学校内负有经济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的校(院)、系(所、室、处)级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任职届满或调动、免职、辞职、离退休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的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及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评价。凡符合条件者,都应根据本规定对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对处级以下(不含处级)干部是否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自行规定。

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高等学校的财务、基建、物资设备、科研、校办产业管理及行政后勤等部门处级负责人,负有经济责任的系(所、室、处)主任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校(院)长,以及学校领导认为应该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中层领导干部等,均属本规定的范围。

(二)根据承担经济责任的范围,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1、本校或本部门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

2、各项教育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学校财力状况,经费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使用效益,以及筹集的各种基金、资金、社会捐赠等的管理和使用状况,有无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等问题;

3、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及保值、增值;

4、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5、任期内重大经济活动、投资项目、经济合同等经济决策是否经过充分、有效的可行性论证或资信调查,运行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和效果,有无重大失误;

6、校办(或所属)产业和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的真实性、可靠性;

7、任期内各项经济责任目标的实施结果;


(未完,全文共2888字,当前显示93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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