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等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促进干部认真履行经济职责,勤政廉政,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中层领导干部,是指院属各系、各部门履行经济责任的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以上人员在任职期间、期满或因调动、退休、辞职、免职、撤职、解聘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对其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做出评价。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应坚持“先审后离”和“凡离必审”的原则,特殊情况可由学院研究决定。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否依法履行本部门经济活动管理的职责;
(二)本部门主要经济指标或任期目标完成情况;
(三)各类资产使用、管理情况,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和其他遗留的纠纷问题;
(四)有偿收入的收支、专项资金、部门包干经费的开支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内部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部门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七)个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和廉政规定情况;
(八)院领导和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未完,全文共2052字,当前显示58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