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动员法
胡锦涛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黎云杨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这部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国防动员法》是全面规范和指导我国国防动员活动的重要法律。这部法以宪法为依据,系统总结了我国国防动员建设的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外动员工作有益做法,广泛吸收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对国防动员的方针原则、组织机构、基本内容、基本制度等作了全面规范。这部法的公布施行,为完善国防动员体系、促进军民融合式发展、提高国防动员能力提供了基本依据,标志着我国国防动员建设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
《国防动员法》共14章72条,主要包括总则,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国防勤务,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宣传教育,特别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这部法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要求,贯彻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全面规范了各级政府、军事机关、公民和组织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必将对国防动员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
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0年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
第三章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第四章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
第五章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
第六章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
第七章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
第八章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
第九章国防勤务
第十章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
第十一章宣传教育
第十二章特别措施
第十三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建设,完善国防动员制度,保障国防动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的主权、统
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防动员的准备、实施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建立健全与国防安全需要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衔接的国防动员体系,增强国防动员能力。第四条国防动员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全民参与、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统筹兼顾、有序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和组织在和平时期应当依法完成国防动员准备工作;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应当完成规定的国防动员任务。
第六条国家保障国防动员所需经费。国防动员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
第七条国家对在国防动员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
第八条国家的主权、统
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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