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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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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释义-国防教育的保障

本章共九条,分别对国防教育的总体保障、国防教育的经费保障、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国防教育的捐赠、国防教育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国防教育大纲的制定与教材的编写、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以及军队、武警部队支持地方开展国防教育等,作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开展国防教育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对国防教育的总体保障以及国防教育经费保障的规定。

普及和加强全民国防教育,是国家的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要保障国防教育全面、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必须站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来谋划和设计,以便为解决各项具体保障问题指明方向,确定原则,提供指导。基于这一思想,本条首先明确了国家对国防教育的总体保障,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首先,根据本条规定,国防教育总体保障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这是因为领导国防教育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国家利益的忠实代表,作为国防教育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应当对保障国防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负主要责任。本条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既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又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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