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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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工作报告制度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社旗县级法人机构监事会工作制度,规范监事会工作行为,根据《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x各旗县级法人机构(含农商行、农合行、农村信用社)监事会。
第三条监事会应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需要报告的事项应及时报告xxx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或本机构社员代表大会(股东大会)。工作报告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监事会工作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专题报告。
第四条监事会对报告事项要确保真实,相关内容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予以核实,并按照保密制度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条监事会上报工作报告不必通过理(董)事会。
第二章定期报告
第六条定期报告分半年报告和年度报告。半年报告于7月底前提交,年度报告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提交。
第七条监事会除根据章程规定,每年向社员代表大会(股东大会)至少报告一次工作外,还应向自治区联社报送
半年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八条监事会向社员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内容包括:
(一)对理(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监督情况;
(二)监事会工作开展情况;
(三)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四)其他监事会认为应当向社员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的事项。
第九条监事会向自治区联社报告内容除向社员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内容外,还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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