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局机关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实现机关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及全体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由党委研究,及时予以修改或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机关工作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1、行使工作职责的权力;
2、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3、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培训;
4、对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5、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3、维护本局的稳定、荣誉和利益;
4、保守国家机密,遵守党的纪律,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5、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力,服从工作安排,保证完成任务;
6、遵守社会公德和市民守则;
7、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五条人事管理权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严格执行上级用人规定和用人纪律,未按程序办理的各类干部录、聘手续一律不予认可。
第七条严格控制人员调进,除指令性安排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及其他人员,一般情况下,非工作需要不予调进。
第八条严格控制使用临时工,如单位确需使用临时工的,须先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分管领导进行审核后提交局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并签订用人合同,方可使用。
第九条本机关干部、职工子女的就业,在条件允许情况下,按人事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优先择优录用。
第十条机关内部人事调配由局党委统一安排。干部人事任免由局党委会研究决定,人秘股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任免手续。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退休退养制度,干部职工到龄即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控制支出,反对铺张浪费。
第十三条坚持集体领导下“一支笔”管理财务的原则,实行“一支笔”对集体领导负责的制约机制。分管机关的副局长管理财务,要确保上级拨款等预算内外资金全额入账,计财股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资金、账目分开管理,做到日清月结,帐钱相符。
第十四条严格财务审批制度和权限。
1、个人借支不超过本人月工资额度的,由分管领导审批,并从下月工资中扣回;借支超过上述额度,须经领导集体研究,并有确定的还款安排和期限,方可借支。
2、会议进餐、招待费、通讯费、水电费、补助等有上级明文规定或例行规定的开支项目,要严格执行开支标准,完善报销手续,坚决杜绝虚报、超报、冒领现象。否则,除追回资金、严肃批评外,并要追究分管领导和财务工作人员的责任。
3、其它开支的审批权限是。500元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查批准;500—1000元由分管领导与主要领导商量批准;开支在1000元以上的,须经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列支。凡一次性修善、购置在2000元以上的开支项目,必须执行先造预算、提请审批,再予开支的程序和制度。
4、机关工作人员经手的一切收入都必须及时缴付计财股入账,不得将资金滞留手中;办事需要现金,只能按需借款,事后要马上报销,了结手续。若出现将公款、开支凭据长期滞留手中的情况,财务人员要履行告知职责,催促交帐、结账。凡被告知后仍不交账、不结账的,停发工资,直至交清手续。
5、加强通讯设施及其费用管理。接打电话要简明扼要,减少通话时间,私事不准在机关打市外电话。住宅电话费按市纪委规定范围对象,严格实行定额包干管理办法,超支不补,节约按实际电话费额度报销。
6、报刊、杂志、书籍、资料等的订阅、订购,由人秘股与有关股室协商提出征订意见,经分管财务的领导同意后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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