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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

【发布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文号】

安监总政法〔2006〕264号【发布日期】

2006-12-18【生效日期】

2006-12-1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评选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06〕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近年来,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广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工作部署,以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安全生产状况好转为己任,依法履行职责,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为了进一步激发广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经研究,决定表彰一批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名额

(一)评选范围

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先进单位(以下简称"先进单位")的表彰范围:总局、煤矿安监局内设机构,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内设机构,市(地)安全监管部门及内设机构、县(区)级人民政府专设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内设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及其内设机构,总局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

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先进个人(以下简称"先进个人")的表彰范围:乡镇、街道以上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专职人员;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各级煤矿安全监察员;总局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表彰名额

表彰名额分配详见附表1。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单位


(未完,全文共2347字,当前显示74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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