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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医疗保险政策

一、养老保险政策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涡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业经县2011年10月19日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涡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

13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

77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坚持养老保险待遇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第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由县政府负责组织与管理,以本县适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为参保对象,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时基本生活为目的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资金筹集

第四条

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农村和城镇居民,均可以参加涡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具有本县户籍;

(二)年满16周岁;

(三)非在校学生;

(四)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或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第五条

涡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其中农村户籍参保人员包含有集体补助。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暂定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按年缴费。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将适时调整档次和缴费标准。

-23第十九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后实施。

第七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经办机构,负责个人账户的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核发工作。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是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发动、参保登记等具体业务的组织实施工作。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乡镇财政预算。

配齐村(社区)级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协管员,村(社区)级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协管员负责本村(社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参保等具体工作。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实绩,对村(社区)协管员给予补助,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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