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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贯彻执行草原

【发布单位】

80501【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6-04-03【生效日期】

1996-04-0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加强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经营和价格管理的决定

(1996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切实保护农牧民合法权益,调动农牧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

一、本决定所称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是指化肥、农膜、农药、兽药、种子

二、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生产和供应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计划、组织、协调工作,依法加强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各级工商、物价、技术监督、进出口商品检验和农牧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肃执法,建立明确的执法责任制,对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生产、流通的各个环节严格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各种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流通秩序,保证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的有效供应、质量合格、价格稳定。

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新闻单位要对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质量、价格实施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损害农牧民利益的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以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

三、

三、农牧民购买、使用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时,因质量、价格发生纠纷,可以向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农牧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关部门要及时受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鼓励农牧民和其他单位、个人检举揭发违法经营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的行为,对检举揭发有功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四、


(未完,全文共2362字,当前显示77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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