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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调岗调薪争议解决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调岗调薪是否侵犯劳动者权益之分析

【提要】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调岗调薪行为属于劳动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其正当性应根据调岗依据的时效性、调岗行为的必要性、调岗过程的合程序性及调岗后果的合理性等标准进行判断,并注重用人单位自主用工权与劳动者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案情】

原告:周林

被告:上海邮政全日送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周林系上海邮政全日送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称全日送公司)员工,2009年周林担任全日送公司泗塘投递站站长,2010年1月8日,双方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全日送公司安排周林在泗塘站从事管理岗位工作;并约定全日送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照周林的能力和工作表现,可变更周林的工作岗位,周林应服从对本人工种、岗位的安排。同时,双方另行签订责任书,约定周林为泗塘站的负责人,责任期为一年。

2010年6月1日,全日送公司以周林2009年至2010年5月期间工作不称职为由,安排周林至运输分发部担任分发员工作,上长夜班,薪资标准相应降低。周林不同意全日送公司的调动岗位,多次向公司提出要求恢复原来的岗位未果。遂申请劳动仲裁,其请求未获支持。后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全日送公司恢复周林原管理工作岗位,并支付周林工资差额25,760元。

全日送公司为证明周林不胜任站长岗位,提供2009年1月至2010年5月期间周林的考核工资表、考核情况统计记录、全日送公司泗塘投递站业绩比较及站长以上管理岗位考核奖考核办法等证据。周林对全日送公司单方面调整岗位表示异议,对全日送公司提供的工资考核表不予认可,要求恢复原站长岗位并按站长的工资标准补足岗位工资差额。【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全日送公司提供的管理人员考核工资表周林虽不予认可,但具体金额、考核内容与考核工资卡明细表、站长以上管理岗位考核奖考核办法相符相互印证,能证明周林担任全日送公司泗塘站站长期间,曾多次被全日送公司扣发考核工资,且部分扣款金额占考核工资的比重较大。据此,法院有理由相信周林担任全日送公司泗塘站站长岗位时,工作表现并不能完全得到全日送公司的认可,全日送公司遂调整周林工作岗位的行为尚属合理。现周林原工作岗位全日送公司早已安排其他人员接任,客观上周林要求恢复其原工作岗位的请求,亦已无法满足。且周林担任全日送公司运输分发部分发员期间,全日送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的金额亦未违反双方间劳动合同的约定。据此,一审法院对周林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周林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我院。

我院经审理认为,全日送公司调动周林岗位所依据的事实、规定及调岗的后果,均不能表明该调动岗位的行为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且与法律规定不符,故法院对全日送公司在站长责任期内调整周林岗位的行为不予认同。全日送公司称泗塘站除站长为管理岗位外,业务员(站发行员)也属于管理岗位。有鉴于此,全日送公司应按周林原工资收入及该站业务员的工资标准补偿,分别补偿责任期内及以后期间周林的工资差额为妥。据此,二审法院判令全日送公司补偿周林2010年7月至2011年8月的工资差额9,298元。【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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