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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司法鉴定的市场需求及必要性分析

一、我国保险公估业

(一)缺乏产业政策支持,生存空间狭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的出台,使我国的公估业已有法可依,并奠定了保险公估的法律基础。但与之相匹配的产业政策仍然缺乏,以致市场化程度不高,产业政策缺乏明确分工。在我国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大多仍然习惯于自己查勘定损或风险评估,即使遇到技术难题,也是通过聘请兼职专家的方式加以解决。除非是当极个别理赔案件发生纠纷或难以理赔(如政府机关)时,才有可能让保险公估公司介入,以便化解矛盾或向裁决机关提供有效的公证资料。而保险监管部门,目前也无法让保险公司把占据的中介市场让出,使得保险公估公司的生存空间比较狭窄,形成了保险公估公司向保险公司“要饭吃”的局面。尤其是刚开业不久的保险公估公司,难以打开局面。从服务的从属关系来讲,保险公估人的地位本应高于保险公司,但这一关系至今未能理顺。

(二)尚未建立统一的公估价格标准

目前,保险公估公司的收费尚无统一标准,公估价格完全由保险公估公司自行制定,有的参照国外价格标准,有的以国内特定行业的价格标准为基础,不同类型、不同金额、不同风险的公估收费,目前尚无法明确和统一。在此情况下,单个保险公估业务的价格在不同公估人那里会出现较大的差异;保险人在选择公估人时,就会更多地选择那些收费低的公估人为自己处理理赔业务,因此这类公估人可以说是以薄利多销的经营方式获得较大的生存空间。但在同一市场内出现较大的价格差异,就会使同劳不同酬现象日趋严重。而且,在市场主体相对缺乏又无价格管制政策的情况下,收费高的公估人实际上获取了相对的高额垄断利润。这种混乱的公估价格机制可能导致保险公司降低对保险公估公司的认可程度,进而影响保险公估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保险公估人才短缺

保险公估作为一种特别的职业,其素质高低,与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的技术含量相关。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也快速崛起,为保险业的发展开辟了新的领域,如近年来,由各家保险公司竞相承保的卫星、火箭、核电站等,表明保险业渗透到了高新技术产业中。同时,高新技术不断扩散到传统的工农业,也引起产品质量、档次的提升和新产品的出现,传统的财产保险业务技术含量也随之提高,保险公司的险种也由传统的企财险、家财险、机动车辆险逐渐扩展到机器损坏险、营业中断险、利润损险、工程险、责任险、信用、保证保险等险种。这样,保险公司就需要大批机械、电子、电机、船舶、化学、食品、医药、贸易、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参与保险承保和理赔,使保险理赔成为融合保险知识和各种专业技术知识的技术性行业。保险公估人作为接受委托专门参与理赔公估的专家,在理赔程序中既要参与技术部分的工作和保险合同部分的工作,又要参与谈判,与被保险人进行协商,向保险人提出理赔建议等。因此,保险公估人要想取得保险公司的委托,必须具有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不可比拟的技术优势。为保证保险公估人的执业水平,各国一般都有严格资格考试的市场准入限制。在英国,要成为公估人,必须通过英国理赔师协会学士资格考试,并通过专门保险理赔科目考试;还要求有5年公估人工作经验,或有3年公估人工作经验且同时成为其他相关协会会员。我国保险公估人目前仍处于自发发展阶段,主管部门对其市场准入、资格认定、专业培训均比较宽松,其综合素质与国际水平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在现有的从业人员当中往往专业特长比较单一,或者是保险专业型的,或者是纯技术型的,而保险专业加专业技术这种综合型人才非常匮乏,无法满足我国保险公估市场的需要。[。--empirenews.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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