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国有企业民主监督机制,进一步发挥参政党民主监督作用1
发挥民主党派职能优势,完善国有企业民主监督
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是民主党派履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根本职能,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征和优势。随着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我国“多党合作政治体制”载入宪法,中共中央2005年、2006年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的职能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发挥。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第六部分“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指出:“支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提高参政议政实效;加强政协自身建设,发挥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标志着我国的政党建设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随着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建设的深入推进,民主党派履行职能的领域将更加广泛,民主监督作为我国社会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在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有企业,特别是关乎民生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大中型企业,如何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建立和完善与我国政治文明、经济文明、社会文明、精神文明发展相适应的民主监督体制和机制,已成为多党合作政治制度建设与时俱进的重要课题。
一、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民主监督机制,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理论的必然要求
1国家性质、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我国《宪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有企业的本质属性是“全民所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下,国有企业是全体人民占有的资本。
国有企业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它所担负的社会责任和国家使命。它具有私法人与公法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企业的特殊性,国有企业的这种特性、特质与特征,决定了不同历史阶段,国有企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与主观要求,决定了它不完全以盈利为目的,担负国家经济管理(调节社会经济)行政职能所承担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责任。体现在国有企业在企业程序设置、权利义务、组织管理等诸多方面的特殊要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建立,国家把发展国有企业的目标更多地转化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国有企业在深化改革、转型发展中,面临着结构性调整的诸多矛盾和问题。国有企业“所有者虚设”与市场经济竞争对所有者作用高要求之间的矛盾,国与资本归属与生产社会化程度提高之间的矛盾,国有经济战线过长与市场竞争扩展出现的“市场失效”中间的矛盾凸显。在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社会环境下,需要在引入资本市场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企业产权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的现代化。按照科学发展观理论的要求,解决好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矛盾和问题,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国有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这个长效机制的过程,必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科学决策体系、组织
2管理体系、监督保障体系和功能完善的工作机制与之相适应。使之确保我国国有企业在突破制约瓶颈、破解结构难题、化解企业矛盾的改革创新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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